泰顺县深化生态大搬迁改革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部《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的实验方案》重点项目改革,扎实推进全县生态大搬迁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8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莫兰蒂”及“鲇鱼”台风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泰委发〔〕号)、《泰顺县深入贯彻“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九字方针,做好“下山居住、上山致富、人才回归、产业兴旺”文章,有序推进生态大搬迁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委办发〔〕37号)等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搬迁对象限定
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户,生态红线范围内搬迁户,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重大工程拆迁户,D级危房户和年以来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原房倒塌户(含房屋严重受损无法修缮需拆除),年村级规模调整撤并村有意愿搬迁农户。
二、搬迁对象享受补助政策,必须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生态红线范围内经审核允许保留的除外),并将户口迁入安置所在地。
三、购买县内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搬迁安置模式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选择购买县内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商业用房等)方式安置的:
(一)享受面积。安置对象自行购买县内新开发的普通商品房,人均享受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人口界定,以公安部门认定的年10月1日前登记户籍人口为准),以户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年10月1日前为准),一户限购一套(户的认定参照农民建房“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执行),因套房设计原因每户享受面积最多可增加10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购买县内新开发普通商品房,按照应享受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予以补助,每平方米房价不得高于房开公司在县住建部门登记的普通商品房备案价,实际补助金额以房开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金额为准,每平米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元。
(三)补助方式。搬迁对象凭房开公司购房发票和原房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原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等相关证明资料,按程序申请补助;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原房经属地乡镇审核后,原房暂时予以保留,其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法收归村集体。
四、符合生态大搬迁安置对象,享受人口、原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等补助资金,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莫兰蒂”及“鲇鱼”台风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泰委发〔〕号)、《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泰政办〔〕号)等文件的原渠道执行,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五、搬迁安置对象购置的普通商品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六、本政策自年4月5日起实施,试行2年,由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政策解读
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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