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一醉驾被抓,判了

来源:泰顺县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月26日下午,随着法槌落下,由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危险驾驶刑事速裁案件在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的速裁法庭当场判决。

这起适用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从案发到判决,整个过程仅用了40余小时。

3月24日晚19时,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移送起诉后,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3月26日11:20

收到县公安局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推送的电子卷宗后,检察官第一时间阅卷,查看详细的案情和证据材料,并联系县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过程。

3月26日14:10

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进行讯问,告知蔡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月26日15:00

检察官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将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推送至县法院,就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提起公诉。

3月26日16:30

县法院在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的速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至此,距离案发还不到48小时,刑拘不到24小时。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此案,实现在短时间内走完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提升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下一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在充分尊重事实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下,用好速裁程序,跑出检察“加速度”。

泰顺百事通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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