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关于年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泰政办〔〕号)、《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年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事实的通知》(泰人口计生〔〕23号)和《关于修订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78号)文件精神,现就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报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一)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51号)明确的6种对象,男-年、女-年出生,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下同)生育,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财政补助。
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或现存一个孩子,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现存两个女孩;
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怀孕生育一个女孩;
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
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现存子女数计算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夫妇离异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也给予享受财政补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财政补助:
未婚单亲收养的;
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已参加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含临时工)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夫妻中有一人已享受70%养老保险补助,自愿放弃的一方;
原已审核通过享受财政补助,后因本人放弃或其他原因退出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
户籍制度改革前,除泰政办〔〕51号明确的6种对象外,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再生育或收养的;
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已办理退保或退休手续的;
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死亡的
二、补助年限、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年限:
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5月份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当年应保未保的,从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5月份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为止。
失独家庭参保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5月份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未参保之后参保的对象,从向卫计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5月份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15年。
以上对象参保期间出现未按时缴费导致社保年度内欠费的,不予财政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
失独家庭夫妻双方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三)资金来源。从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中提取10%用于支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1月31日前)。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应当在男年满45周岁(年出生)、女年满40周岁(年出生)的当年1月份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请表》或《泰顺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起交村民委员会。如果存在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情况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或子女死亡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2月10日前)。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修订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78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名单,并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3月2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4月20日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名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卫生和计划生育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最终审查确认的财政补助对象名册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立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五)享受财政补助对象的退出或暂停享受。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已经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进行审核,于3月31日前将审核后应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按程序上报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后,从当年起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四、县财政局拨付财政补
根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享受财政补助对象名册,全年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到参保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在信用社开设的账户。
五、注意事项
今年职工养老保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定于3月20日。
六、咨询电话
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泰顺县社保中心:、、
泗溪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泗溪镇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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