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帮帮就灵》节目中,我们接到了一位老听友的求助,咨询退役军人的社保工作补缴和缴纳,主持人孙杨马上在节目中连线了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处黄亚旗处长,对问题进行了解答。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看下方更详尽的政策公告。公告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请年1月21日前以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在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其中:鹿城区户籍退役士兵也可以到所在地社区服务站)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鹿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龙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瓯海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洞头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经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乐清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永嘉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瑞安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平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苍南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文成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泰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龙港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12月18日
11月4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视频形式召开全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动员部署会。市局领导张本锋、朱翼、杨雷,市局办公室、思政处、移交安置处、优抚处及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区)、浙南产业集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乡镇(街道)服务站负责人在各自分会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雷主持。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本锋指出,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意义重大,大家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立即就下步工作向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作一次专题汇报,对本地区社保接续工作做一次专门部署,建立周报告制度,要在每周五向市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要准确把握政策。要严格按照中央印发的《意见》执行,口径一致,决不能扩大范围、绝不能突破标准。
要精准贴心服务。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把工作环节界定清,把工作流程再优化,让退役士兵感受便利便捷。
要做好风险防范。各地要全过程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掌握苗头性问题,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年底前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部分政策问答1问适用对象和时限?
答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出现断缴、未保、欠缴等情形的。
2问实施期限有多久?
答是依申请工作,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3问主要是哪几种对象?
答此次接续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以后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入伍、退出现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以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
(5)符合国家规定的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的士兵;
(6)转业志愿兵;
(7)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8)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9)符合国家规定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10)符合国家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二等、三等(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11)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12)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政策对待。
4问年1月2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规定执行。
5问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为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档案材料丢失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有关材料、证件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6问已领取养老金的退役士兵也有保险断缴,是否可以补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
7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但社会保险未断缴人员能否享受这次补缴政策?
答不能。《意见》是对现有政策的补充完善,体现的是帮扶救助原则,只是解决之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8问退役军人之外的其他下岗失业人员能否补缴?
答不能。《意见》中明确只针对符合政府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他人员不能纳入范围。
9问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答由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10问补缴养老保险如何记录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该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0.6;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记录后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11问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重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养老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转出地记录的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入地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指数。
12问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超过部队服役年限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13问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月数如何计算?
答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在部队服役的时间确定,从批准入伍时间起到批准退伍时间止,计算到月数。例如:某退役士兵年12月应征入伍,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险缴费中断40个月,其补缴月数为25个月,如该退役士兵保险中断缴费13个月,其补缴月数为13个月。
14问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年至年以及年至年都中断缴费,需要补交月数为40个月,先补年至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15问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补缴?
答不能。《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的情形。
16问现户籍地和原安置地不一致怎么申请?
答在同一市域范围内,有安置单位的,向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安置单位的现所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无安置单位的,向当年落户地的现所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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